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险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凭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蹬仔关划定,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当局机构、事业单元、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该当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划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敌灾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推广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合用本法子。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度有关划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该当遵循以下准则:
(一)切合国度有关司法律规和产业政策的划定;
(二)切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必要;
(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主题竞争力;
(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条
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该当清澈。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该当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划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该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划定。
第二章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法式
第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该当做好可行性钻研。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汇报通常该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度有关司法律规、产业政谋划定;
(二)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
(三)被划转企业的财政情况及或有负债情况;
(四)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
(五)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沉组规划,蕴含投入打算、资金起源、效益预测及风险对策等;
(六)其他需注明的情况。
第七条
划转双方该当在可行性钻研的基础上,依照内部决策法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定。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该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敕剑ɑ龇剑┪卸雷使镜,该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设事项,该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划出方该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元)债权人,并造订相应的债务措置规划。
第九条
划转双方该当组织被划转企业依照有关划定发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汇报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核准的清产核资了局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凭据。
第十条
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该当签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和谈;吞父玫痹毯铝兄匾谌荩
(一)划入划出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被划转企业的根基情况;
(三)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数额及划转基准日;
(四)被划转企业涉及的职工分流安设规划;
(五)被划转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蕴含拖欠职工债务)以及或有负债的处置规划;
(六)划转双方的违约责任;
(七)纠纷的解决方式;
(八)和谈生效前提;
(九)划转双方以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无偿划转事项依照本法子划定法式核准后,划转和谈生效;吞干б郧,划转双方不得推广或者部门推广。
第十一条
划转双方该当凭据有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和谈,进行账务调整,按划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核准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在统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核准。
企业国有产权在分歧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凭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别离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核准。
第十三条
执行政企分隔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别离核准。
第十四条
下级当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当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当局和上级当局国资监管机构别离核准。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核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第十六条
核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该当审查下列书面资料:
(一)无偿划转的申请文件;
(二)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有关无偿划转的决定;
(三)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四)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汇报;
(五)划转双方签定的无偿划转和谈;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汇报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清产核资了局批复文件;
(七)划出方债务措置规划;
(八)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设规划;
(九)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经核准后,划出方和划入方调整产权划转比例或者划转和谈有沉大变动的,该当依照划定法式沉新报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执行无偿划转:
(一)被划转企业主业不切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
(二)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政汇报出具否定定见、无法暗示定见或保留定见的审计汇报的;
(三)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设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四)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规划的;
(五)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措置规划的。
第十九条
下列无偿划转事项,凭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审计汇报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核准的清产核资了局,直接进行账务调整,并按划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一)由当局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其他所出资企业的;
(二)由上级当局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上、下级当局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三)由划入、划出方当局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互不从属确当局的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四)由当局决定的执行政企分隔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国资监管机构持有的;
(五)其他由当局或国资监管机构凭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沉组必要决定的无偿划转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向境表划转及境表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法子另行造订。
第二十一条
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法子执行。
本法子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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